12月24日讯 滨州市刘先生致电记者称,他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于今年2月被盗,保险公司不但不按双方确认的盗抢险金额予以赔付,而且屡次变更降低赔付金额,时至今日问题仍得不到解决。
2005年10月,刘先生通过友人介绍,购买了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,加上修车共花了4.7万余元。今年2月13日,该车在自己居住的小区被盗。由于该车在滨州某保险公司(以下简称保险公司)投有盗抢险(保险公司评估为8万元),刘先生找到保险公司索赔。保险公司解释说,根据公司规定,由于车主变更,不能按照保单的8万元保险费进行赔偿,保费只能按旧车交易税单为准,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,保险公司答应刘先生赔付47114元。
过了一段时间刘先生来到保险公司领款,这次得到的答复是,由于理赔价格过高,省保险公司没有批准,双方再次协商后以43746元达成协议。两个月后刘先生再次来到保险公司,得到的仍然是赔偿额高不能赔付的答复。无奈之下,刘先生第三次坐下来与保险公司磋商,最后以39990元的赔付额双方达成协议。谁知等到11月,刘先生得到的答复仍然是赔偿额过高不予赔付。保险公司还告诉刘先生,他的车只能赔偿2万多元。
记者来到保险公司,保险公司客服部的解释是,3000元以上的赔付必须上报省公司审批,还解释说车主变更必须按照旧车交易额的税单来赔偿。记者问:“假如车辆没有出卖和转让,车辆丢失应该怎样赔付?”对方回答:“肯定按照原保单金额赔偿。”记者咨询了同行业的另一家保险公司,分管理赔的李先生告诉记者,应该按照实际保险额来赔偿,因为评估价格是保险公司确认的,客户也是按确认的保险额交纳的保险金,这些与车辆变更无关。
刘先生质疑,车还是那辆车,换了车主就不值钱了?按这样的道理,假如这辆车是朋友赠送的,保险公司岂不是就没有赔付责任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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